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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专栏|新法月读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707篇 原创
文 |  稼轩律师 刘佳莹 张旖潇
预计预览时间:6分钟




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分步骤、成体系地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从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到创新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再到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税收缓缴措施。笔者通过整理最新税收相关政策文件,以期企业和个人对税收优惠政策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1. 2022年1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修订《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税总办征科发〔2022〕1号的通知


该《通知》系为贯彻落实《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规范企业参与政府信息化建设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税收信息化管理,促进税收信息化服务商守信履约,故对《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进行了修订。该文件的前身为《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办发〔2020〕52号)。


修订过程中,第十条“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的认定标准比较引人注目,该标准为“信息化服务商聘用3年内离职的原从事过税收信息化及相关信息系统业务条线的税务人员。原从事过,是指离职前3年内从事过税收信息化工作及在相关信息系统业务条线工作”。该条规定可以看做是对《公务员法》第102条和《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第16条的扩大解释。


《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2. 2022年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2022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实现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的全流程信息实时共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推送统一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和办税信息。信息共享内容主要包括:权利人、证件号、共有情况、不动产单元号、坐落、面积、交易价格、权利类型、登记类型、登记时间等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办理纳税申报时所需的其他登记信息;税务部门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送完税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证件号、不动产单元号、是否完税、完税时间,以及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所需的其他完税信息。

2022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应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线下“一窗办事”;2023年底前,全国所有市县力争实现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网上(掌上)办理”。


3. 2022年1月12日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共同印发《关于调整疫情期间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经营和招标期限等规定的通知》。


已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并已完成招标(含经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准的其他方式确定经营主体的情形,下同)的口岸进、出境免税店,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标人(或口岸业主,下同)可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延长免税店招投标时确定的经营期限,仅能延期一次,最多延长2年。延期后的经营期限可超过10年。


免税品经营企业与招标人的延期协议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签署。签署延期协议后,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期间,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办法批准设立的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由地方政府按疫情防控要求,妥善安排招标工作,可不受批准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招标的时间限制,但最晚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招标。


(上述为各文件的主要内容摘述,文件全文<点击阅读原文>详见)


- END -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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